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茶法民督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爱华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爱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茶法民督字第94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段爱华,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段爱华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2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爱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22000元人民币给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梓凯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