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包福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包福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4061号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香苑小区1号楼东。法定代表人牛学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海亮,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包福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被告包福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