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执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余善杰与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余善杰。被执行人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楚城置业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贾荣华,楚城置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善杰与楚城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楚城置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日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楚城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经查被执行人在外还享有部分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楚城置业公司在外的股权和债权46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