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白民初字第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芹诉被告刘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芹,刘玉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3311号原告王玉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玉芹与被告刘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芹撤回对被告刘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