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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白民初字第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芹诉被告刘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芹,刘玉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3311号原告王玉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玉芹与被告刘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芹撤回对被告刘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