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禄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余炯申请执行尹志生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炯,尹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余炯,男,1980年7月23日生,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尹志生,男,1984年10月22日生,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余炯申请执行尹志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禄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由尹志生赔偿余炯损失129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禄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