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邱德明与徐燕、郭昌云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明,徐燕,郭昌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123号原告邱德明。委托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燕。被告郭昌云,系镇江新区丁卯万千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业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岭、仇昊,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德明诉被告徐燕、郭昌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燕、郭昌云在答辩期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办理产权登记后付款,故本案已涉及不动产登记事宜,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徐燕的住所地位于镇江市润州区,被告郭昌云的经常居住地亦位于镇江市润州区,且本案合同标的物为商品房,属于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故被告徐燕、郭昌云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燕、郭昌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勇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