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心记、李永刚与杨敬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记,李永刚,杨敬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心记,户籍地菏泽开发区。原告李永刚,户籍地菏泽开发区。被告杨敬超,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记、李永刚与被告杨敬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心记、李永刚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心记、李永刚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记、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李心记、李永刚负担。审 判 长 周 登 亮审 判 员 ��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 传 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