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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谭某某,谭某甲与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谭某甲。原告暨原告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谭某某(谭某甲之父),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谭某乙,女,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谭某某与被告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谭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甲、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