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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杰,彭永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杰,彭永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21号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叠彩城H2-17-2。法定代表人刘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春蓉,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彭永碧,女,汉族,195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彭永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杰、彭永碧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被告张杰、彭永碧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处理。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