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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与张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张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负责人喻文明。委托代理人齐丙强。被执行人张海莲。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8046.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76元,执行费10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8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会民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