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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白民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富诉被告金黄地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富,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委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3451号原告刘国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委会。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法定代表人孙秀,主任。原告刘国富与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富撤回对被告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国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