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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中粤鑫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嘉邦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54号)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中粤鑫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嘉邦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54号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号之五409B房,组织机构代码57604186-8。负责人:盛齐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在江、曹霞,分别系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中粤鑫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39D座2楼,组织机构代码19051776-3。法定代表人:林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亮,系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静,系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嘉邦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福今东11-14号地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7330402-2。法定代表人:付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粤鑫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嘉邦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雯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怡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