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奉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谢英廷,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开华,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奉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奉某某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尧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晋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