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文玉、蔡木林与平和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玉,蔡木林,平和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李文玉,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蔡木林,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平和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刘碧霞,总经理。原告李文玉、蔡木林与被告平和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玉、蔡木林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玉、蔡木林以欲与被告平和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玉、蔡木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2元减半收取为211元,由原告李文玉、蔡木林负担。审 判 长 曾钦良审 判 员 曾银燕人民陪审员 陈晓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舒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