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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付X与王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付XX,汉族,1977年12月X日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景泰华府。被执行人:王X,又名王X,男,汉族,1971年7月X日,个体工商户,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南元村人,现住原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1)准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X在农行河曲支行的存款9000元整(大写:玖仟元整),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菅富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