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民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秀初字第502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靓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靓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