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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民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秀初字第502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靓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靓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