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北煌与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邱毅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邱毅,陈北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余燕。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北煌。上诉人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邱毅因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惠州市××县,本案应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邱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本案应由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且双方在订立的《借条》中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惠州市××路,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