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与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好益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好益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825号原告:陈华,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董事长。被告:福建好益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姚如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好益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薛云菲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巧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