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美荣犯挪用公款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美荣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175号罪犯张美荣,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了(2008)万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美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未归还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美荣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该犯从事清理全监垃圾的工种,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美荣的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该犯自2012年3月减刑后,于2012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2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美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改造任务,其具体表现符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确有悔改表现,可在该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减刑幅度内予以减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山西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美荣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