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刑执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中义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中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刑执字第2239号罪犯孙中义,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中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中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云高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2014年7月31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中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34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唐双焕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