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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丹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富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丹,西安市富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高丹,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富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丹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富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经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丹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5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4年7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富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西安市富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丹履行案款3150。申请执行人高丹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我院于2014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西安市富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经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