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冬兴与郑州锦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兴,郑州锦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203号原告程冬兴。被告郑州锦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广场1号楼三层C332、333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冬兴诉被告郑州锦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冬兴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晓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