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7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民、李树生、李清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民,李树生,李清云,李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09-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民。被执行人李树生。被执行人李清云。被执行人李清海。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民、李树生、李清云、李清海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2014)承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海、李清云与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后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