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执裁字第7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民、李树生、李清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民,李树生,李清云,李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09-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民。被执行人李树生。被执行人李清云。被执行人李清海。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民、李树生、李清云、李清海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2014)承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海、李清云与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后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