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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丛举所与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举所,谭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丛举所,农民。委托代理人丛金成,男,汉族,农民。被告谭小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举所诉被告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举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丛举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