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丛举所与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举所,谭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丛举所,农民。委托代理人丛金成,男,汉族,农民。被告谭小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举所诉被告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举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丛举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