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