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朱立华与冯自果、冯自民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立华,冯自果,冯自民,冯兴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保字第1032号申请人朱立华。被申请人冯自果。被申请人冯自民。被申请人冯兴龙。申请人朱立华因与被申请人冯自果、冯自民、冯兴龙发生借款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冯自民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82号1号楼××室和2号楼××室的房产两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冯兴龙名下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西李埠村0005号1号楼××室,2号楼××室,3号楼××室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冯兴龙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四、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洪 展审判员 王 建 军审判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 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