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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治钰与上海兆奕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钰,上海兆奕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张治钰。被告上海兆奕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惠清。原告张治钰诉被告上海兆奕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奕家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治钰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兆奕家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治钰诉称,其于2013年2月至被告处工作,任普工,每月工资2,4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被告经营管理不当,经常不能及时发工资。2013年12月27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于2014年3月30日付清工资,但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5月至6月未付工资共计2,375元。原告张治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5月至6月的工资2,375元的事实。被告兆奕家具公司未作答辩。对原告张治钰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治钰原系被告兆奕家具公司的员工。2013年12月27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1份,载明:“上海兆奕家具有限公司拖欠张治钰2013年5月至6月期间工资人民币零万贰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375元),现承诺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上述工资款项的50%,余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拖欠的工资,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兆奕家具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375元,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由其承担可能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兆奕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治钰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的工资人民币2,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兆奕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燕代理审判员  査义琳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