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谢静华申请执行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华,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谢静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4日。被执行人:杜静,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8日。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静的银行存款125650元(其中本金110620元、利息12215元、诉讼费1256元、执行费15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