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申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段某与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某,柴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申字第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某,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段某因与被申请人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准许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错误。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准许被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的诉还在,应该维持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柴某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二审据此作出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李洪训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