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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甘欲增与高其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欲增,高其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甘欲增,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被告高其爱,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甘欲增与被告高其爱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甘欲增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欲增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欲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甘欲增负担。审 判 长  黄仙人民陪审员  吴雨人民陪审员  高珊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