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满城县人。委托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伟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