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光亮诉朱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亮,朱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赵光亮,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朱文生,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赵光亮诉朱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七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朱文生于2014年7月30日给付原告赵光亮欠款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