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长民四终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翟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翟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四终字第00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伟,出纳员。委托代理人:杜凯,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张影,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旭,男,1983年8月29日生,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汉族,现住长春市。上诉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元退回上诉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纹阁代理审判员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谷 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