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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民终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林法、王军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俞文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王林法,王军明,王军英,俞文增,朱敏,叶芽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民终字第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号(保险大厦内)。代表人:桂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忠超,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英。原审被告:俞文增。原审被告:朱敏。原审被告:叶芽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林法、王军明、王军英,原审被告俞文增、朱敏、叶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沈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谭 灿审判员 杨海荣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