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德东执行案裁定书评估房产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东,王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846号申请人王德东,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发武,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发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王发武所有的铜陵市中市村1栋602室、翠薇苑2栋101室、义安大道北段1287号财富广场A705室、新光路868号四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