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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三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王希洪、刘兰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王希洪,刘兰华,王凯,王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三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负责人孙学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希洪。被执行人刘兰华。被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王希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希洪、刘兰华、王凯、王希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5189.5元,已执行/元,尚欠45189.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