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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四仲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郑雅文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郑雅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仲字第0004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40号。法定代表人曩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折志晟。委托代委理人王叙。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郑雅文。委托代委理人周再香,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委理人李兰英,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雅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西仲裁字第590号仲裁裁决。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郑雅文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称:2010年12月29日其与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檀香园车位转让合同》,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投资建设的檀香园项目规划中的地下车位出租给郑雅文。郑雅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费用足额缴纳了全部费用,但直到申请仲裁之日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仍未交付约定车位。故请求裁决:一、车位转让合同继续履行。二、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郑雅文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60800元。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西仲裁字(2013)第590号裁决书,裁决:一、双方签订的《车位转让合同》继续履行;二、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郑雅文已支付的车位转让费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共计608天。若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违约金,应加倍支付逾期支付部分的违约金。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1、西安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超出《仲裁申请书》的请求。2、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裁决书》第二项裁决违约金的依据根本不是逾期交付,而是仲裁委在颠倒黑白的依据下作出的裁决。4、西安仲裁委以裁决的形式亲自否定了仲裁员的亲眼所见的事实。郑雅文答辩称: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其仲裁申请并作出仲裁裁决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被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车位,确属违约,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决结果适当。请求驳回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郑雅文在仲裁中提出申请,请求仲裁的事项为车位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并由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郑雅文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60800元。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签订的《车位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并由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未超出《仲裁申请书》的请求,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西安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超出《仲裁申请书》的理由不能成立。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与郑雅文签订的《车位转让合同》约定了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与纠纷,可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事项是基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依据不足和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故其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张如领审判员  岳新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沫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