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执通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万和不锈钢有限公司、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祥仑钢圈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许执通字第167号河南万和不锈钢有限公司、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祥仑钢圈有限公司、尚红超、尚午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许立二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接到本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本案申请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开户银行:许昌银行莲城大道支行开户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117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