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达丰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诉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达丰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707-1号原告:天津市恒达丰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号。法定代表人:林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大道巨龙国际**层。被告: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号九江文化中心*楼。原告天津市恒达丰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恒达丰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天津市恒达丰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