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二终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曹文伯与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曹文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终字第00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号纳米大厦1310室。法定代表人:崔丁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朴学松,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伯,男,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超,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莉,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曹文伯为与原审被告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4607号民事判决,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刘丽媛代理审判员 刘小南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