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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五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袁文学与李金龙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文学,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文学,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刘巍,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龙,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长春市朝阳区创新物业保安员,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袁文学与被上诉人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文学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文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文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为3462.5元,由上诉人袁文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