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执字第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智亮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法定代表人:张国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秀峰,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铭聪,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智亮,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智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述生效判决书判令:陈智亮应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珠中法执字第656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智亮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陈智亮名下财产,以35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