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x诉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张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xx里xx—**号,身份证号码21071x********。被告沈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马xx按摩师,住锦州市古塔区xx里xx—**号,身份证号码2107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xx、孙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x诉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沈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x月xx日领取结婚证。由于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争吵。从20xx年xx月争吵后,只要说话就是吵架。20xx年x月xx日,我离家与被告分居。现我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沈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是一个残疾人,但却凭借自己的能力打工,对原告和家庭一心一意,努力工作。负责所有家庭支出,给付原告母亲赡养费。虽然双方偶然争吵,但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20xx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xx年x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维持了近十年的婚姻关系,感情基础较好。现虽产生矛盾,但无原则性问题,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希望双方珍惜夫妻之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已经产生的矛盾,故此婚姻不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与被告沈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森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