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金著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著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金著明。委托代理人杨鑫。委托代理人曹利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凌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俐亮。原告金著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著明的委托代理人杨鑫、被告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著明诉称,2014年5月23日8时50分,姜洪涛驾驶皖K×××××号重型货车沿芜合高速行驶至芜合高速68公里00米(巢湖收费站下道)时,与金著明驾驶苏D×××××号小型客车(该车辆车损险投保在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碰撞运动车辆,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合肥高速交警六大队认定姜洪涛全责,金著明无责。苏D×××××号小型客车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常州分公司)定损为50390元。金著明向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理赔未能解决,故请求法院判令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赔偿金著明车辆损失503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口头辩称,首先,我司愿意赔偿金著明合理合法的相关损失,但金著明从事故发生后并未向我司进行报案,所以我司对金著明车辆没有任何损失情况的照片以及维修清单等材料。经审理查明,金著明与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于2014年3月2日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约定金著明为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新车,车架号码LE4HG4HB5EL132327,车牌号苏D×××××号)在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等,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39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等,保险期限自2014年3月3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2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5月23日8时50分,姜洪涛驾驶皖K×××××号重型货车沿芜合高速行驶至芜合高速68公里00米(巢湖收费站下道)时,与金著明驾驶苏D×××××号小型客车碰撞运动车辆,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洪涛负全部责任,金著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苏D×××××号车经太保常州分公司定损,损失为50390元。后金著明支付了相应的修理费。金著明向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申请理赔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庭审中,金著明陈述因为事故中我方车辆是被追尾的,故没有向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报案。刚开始双方达成了赔偿意向,后来肇事车主拒绝支付赔偿金及提供相关资料。肇事车主进行报案后,太保常州分公司根据程序进行定损。上述事实有金著明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估损单、修理费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金著明与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失的,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提供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条款中明确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对于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金著明既可以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亦可以依据侵权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人寿财险常州支公司赔偿后,可以取得代位金著明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金著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著明支付理赔款50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3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冯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