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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达林与陈人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达林,陈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监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周达林(原审被告),个体户。被申请人陈人忠(原审原告),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海波,江苏省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周达林因与被申请人陈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涟大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达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金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