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1850号原告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瑞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曹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295元。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