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翟留宏,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