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秀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38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路辉。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羚,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秀芳,女,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金湾区,现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