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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4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58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林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多收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浩江审 判 员  谢少文代理审判员  周靖茵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速 录 员  张淑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