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孤民小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继洲与李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洲,李中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孤民小额字第1号原告陈继洲,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被告李中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洲与被告李中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洲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