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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孤民小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继洲与李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洲,李中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孤民小额字第1号原告陈继洲,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被告李中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洲与被告李中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洲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